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印發《船舶安全監督
選船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事局,長江海事局,江蘇海事局,各直屬海事局:
為規范船舶安全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我局組織制定了《船舶安全監督選船標準(試行)》,請遵照執行,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國籍船舶港口國監督按照東京備忘錄組織公布的選船標準實施。
二、船舶安全監督選船標準適用于對中國籍船舶的安全監督。選船標準明確了目標船舶的檢查時間窗口,海事管理機構應按照時間窗口實施檢查。
三、海事管理機構使用船舶動態管理系統(新版2.0)選船模塊開展選船和檢查信息錄入,船舶動態管理系統通過接收船舶進出港報告信息、轄區AIS信息自動獲取在港船舶信息。
四、海事管理機構要做好培訓和宣傳工作,對船舶安全檢查員和相關海事執法人員進行培訓,熟練掌握選船標準的主要內容及相關程序規定;對目標船舶實施檢查時,向船方宣傳解釋選船標準的要求,特別是檢查時間窗口的要求。
五、對僅在本省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管轄水域航行的船舶,可由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本選船標準結合轄區實際自行制定轄區選船標準并組織實施。
六、各省級海事管理機構要做好選船標準實施的評估工作,及時總結發現問題并報部海事局。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2017年7月17日
船舶安全監督選船標準(試行)
一、目的
規范船舶安全監督執法工作,提高海事執法目標船舶選擇的科學性和針對性,按照船舶風險等級,實施差異化檢查頻次,減少對低風險船舶的檢查頻次,增加對高風險船舶的檢查頻次。
二、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中國籍船舶安全監督目標船選擇工作。
三、選船機制
1 船舶風險屬性
1.1 依據類別和歷史參數,將所有船舶分為三類:高風險船舶、中等風險船舶和低風險船舶。
1.2 高風險船舶是指滿足對應標準,權重值之和大于或等于8的船舶。
1.3 低風險船舶是指滿足所有的對應參數標準,并且在過去36個月中至少接受過一次檢查的船舶。
1.4 中等風險船舶是指除高風險和低風險之外的船舶。
表1 船舶風險屬性
參數 |
屬性 |
||||
高風險船舶 (權重值之和≥8) |
中等風險船舶 |
低風險船舶 |
|||
標準 |
權值 |
標準 |
標準 |
||
船型 |
化學品船 油輪 液化氣船 散貨船 客船 |
2 |
既不屬于高風險船舶也不屬于低風險船舶的船舶 |
- |
|
船齡 |
船齡≥ 12年 |
1 |
- |
||
航運公司績效1) |
低 極低 |
2 |
高 |
||
缺陷 |
過去36個月內歷次檢查記錄的缺陷數目 |
記錄缺陷數超過過去36個月缺陷平均數(四舍五入取整)的檢查次數 |
過去36個月中,記錄缺陷數超過缺陷平均數(四舍五入取整)的次數即為本項分值 |
歷次檢查缺陷數均等于或小于過去36個月缺陷平均數(四舍五入取整,且36個月內至少接受過一次檢查) |
|
36個月內的滯留情況 |
過去36個月內的滯留次數 |
大于或等于2次滯留 |
1 |
無滯留 |
|
船舶是否屬于重點跟蹤船舶 |
是 |
8 |
否 |
||
船舶行政處罰情況 |
過去36個月的行政處罰情況(以行政處罰處理的結案日期為準) |
記錄的行政處罰數量 |
每一項對船舶的行政處罰次數即為本項分值 |
無違章 |
|
船舶發生事故情況 |
過去36個月的船舶事故責任分擔情況(以事故處理的結案日期為準) |
船舶承擔主要責任及以上責任的次數 |
每一次承擔主要責任及以上責任的次數即為本項分值 |
|
無事故發生記錄 |
1) 公司績效計算方法詳見第3部分。
2) 安全誠信船舶檢查周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 選船標準
2.1 根據船舶風險屬性,選船標準確定檢查范圍、頻率和優先順序。
2.2 船舶風險屬性決定了實施檢查的時間間隔。
2.3 對于絕對優先級可在檢查間隔時間段內實施額外檢查。
2.4 船旗國監督檢查的優先等級
2.4.1 依據下列時間窗口決定是否對船舶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
表2 船舶安全檢查時間窗口
船舶風險屬性 |
船舶安全檢查時間窗口(自上次檢查日期起計) |
低風險船 |
9-18月 |
中等風險船 |
5-8月 |
高風險船 |
2-4月 |
2.4.2 船旗國監督檢查的選船標準按優先順序分別為必檢船、應檢船和可檢船:
船旗國監督必檢船(FP0):屬于絕對優先的船舶,必須要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
船旗國監督應檢船(FP1):規定的時間窗口期已過(超出檢查窗口的船舶)和無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船舶,或船舶屬于在專項檢查規定時間范圍內的適用對象,應該要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
船旗國監督可檢船(FP2):在規定的時間窗口期內(處于時間窗口的船舶),可以實施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
2.4.3 以下情形為絕對優先:
2.4.3.1 實名舉報需反饋信息的;
2.4.3.2 重點跟蹤船舶;
2.4.3.3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指定檢查的船舶。
2.5 船舶現場監督檢查的優先等級
2.5.1 依據作業類別和規定的檢查間隔時間決定是否對船舶實施現場監督檢查。
2.5.2 船舶現場監督檢查的選船標準按優先順序分別為必檢船、應檢船和可檢船:
船舶現場監督檢查必檢船(SP0):屬于絕對優先的船舶,必須要實施船舶現場監督檢查。協查船舶以及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指定需要100%檢查的船舶列為絕對優先船舶。
船舶現場監督檢查應檢船(SP1):船舶現場監督檢查規定的時間窗口期已過(出檢查窗口的船舶)和無船舶現場監督檢查記錄船舶,或根據船舶防污染作業類別需要實施船舶現場監督檢查的船舶,或屬于在專項檢查規定時間范圍內的適用對象,應該要實施船舶現場監督檢查;
船舶現場監督檢查可檢船(SP2):在規定的時間窗口期內(處于進入時間窗口的船舶),或根據船舶防污染作業類別可以實施船舶現場監督檢查的船舶,可以實施船舶現場監督檢查。
2.5.3 船舶現場監督檢查選船標準的設定原則
針對船舶配員和證書的現場監督檢查、液貨船作業檢查、殘油油污水接收檢查、船舶供受油作業檢查、圍油欄布設作業檢查、船舶壓載水排放檢查、船舶油漆作業檢查、應急力量待命情況抽查、水上加油站現場作業檢查、船載危險貨物積載隔離檢查等船舶現場監督檢查項目,船舶現場監督檢查選船標準的設定原則為:
2.5.3.1 對于同一艘船舶的同一個檢查項目,在前次檢查過后的3天內(含)一律標記為船舶現場監督可檢船(SP2),以避免短期內的重復檢查;
2.5.3.2 除2.5.3.1規定外,如船舶現場監督檢查項目按檢查時間間隔或單項檢查率未達設定值,則針對該船的該項船舶現場監督檢查的優先等級設定為船舶現場監督檢查應檢船(SP1);當船舶現場監督檢查項目按檢查時間間隔或單項檢查率已達設定值時,則針對該船的該項船舶現場監督檢查的優先等級設定為船舶現場監督可檢船(SP2);
2.5.3.3 除非船舶一直在同一海事管理機構內(以分支海事管理機構為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否則2.5.3.2規定不適用于連續兩次由同一海事管理機構內(以分支海事管理機構為準)實施的檢查,即當船舶流動時,即便針對該船的該項船舶現場監督檢查的優先等級在船舶現場監督可檢船(SP2)的情況下,系統在下一個海事管理機構默認為船舶現場監督檢查應檢船(SP1)狀態。
2.5.3.4 船舶現場監督檢查的絕對優先設定與2.4.3一致;
2.6 選船標準的優先順序原則
2.6.1 在同一類別的選船標準之間,按照優先等級確定選船優先順序;
2.6.2 在不同類別的選船標準之間,船旗國監督檢查優先于船舶現場監督檢查;
2.6.3 同等情況下,按船舶風險屬性來確定優先順序,高風險優先、中等風險次之,最后是低風險;
2.6.4 當對某船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時,需覆蓋系統所顯示的船舶現場監督檢查項目(包括SP2項目),以減少或避免頻繁登輪檢查現象。
2.6.5 選船標準優先順序排序圖(表3)
|
SP0 |
SP1 |
SP2 |
X |
FP0 |
15 |
14 |
13 |
12 |
FP1 |
11 |
8 |
7 |
6 |
FP2 |
10 |
5 |
3 |
2 |
X |
9 |
4 |
1 |
0 |
2.7 每條船舶的風險屬性、優先類別、順序和選船級別將在信息系統中顯示。
3 公司績效
3.1 公司(承擔ISM的安全和防污染責任的船舶管理公司,無安全管理符合證明的非體系公司則是指所有人)績效是依據其旗下船隊中所有船舶的滯留情況、缺陷的歷史記錄、公司是否為體系內管理公司、船舶接受處罰和發生事故情況等五項綜合累加計算而得,依據分值排序,依次分為四級:極低、低、中和高。計算結果以36個月為周期每日滾動更新。檢查次數不設下限,若公司所有船舶在36個月內均未接受檢查,則為中等績效。其中船舶接受處罰和發生事故情況均以結案日期為初始計算日期。
3.2 本項計算的累加由五個要素組成:缺陷指數、滯留指數、公司的體系情況、行政處罰情況和發生事故情況。
3.3 缺陷指數
3.3.1 每個ISM相關缺陷計為5個分值。其他類型的缺陷,每個計為1個分值。
3.3.2 缺陷指數是該公司所管理的船隊中所有船舶在前36個月內所有被檢查船舶的缺陷分值與該計算時段內該船舶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船隊中所有船舶接受檢查總次數的比值。
3.3.3 上述比值與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公布的前3個日歷年度內所有被檢船舶的平均缺陷分值進行比較,以確定缺陷指數是否達到、高于或低于平均值,如下表:
表4 公司績效缺陷指數
缺陷指數 |
每次檢查的缺陷分值 |
公司績效分值 |
高于平均 |
缺陷指數高于上一年度公布的均值至少1個分值 |
4 |
平均 |
與上一年度公布的均值相差在正負1個分值以內 |
2 |
低于平均 |
缺陷指數低于上一年度公布的均值至少1個分值 |
0 |
3.4 滯留指數
3.4.1 滯留指數是該公司所管理的船隊所有船舶在前36個月的所有被檢查船舶的滯留次數與該計算時段內該船舶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船隊所有船舶接受檢查總次數的比值。
3.4.2 上述比值與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公布的前3個日歷年度內所有檢查船舶的平均滯留率進行比較,以確定缺陷指數是否達到、高于或低于平均滯留率,如下表:
表5 公司績效滯留指數
滯留指數 |
滯留率 |
公司績效分值 |
高于平均 |
大于上一年度公布的平均滯留率1% |
4 |
平均 |
在上一年度公布的平均滯留率±1%幅度范圍內 |
2 |
低于平均 |
小于上一年度公布的平均滯留率1% |
0 |
3.4.3 對于中國籍國際航運公司,所管理船舶在前36個月在國外發生滯留的,按每滯留1艘次給予1分的分值進行本項滯留指數的額外累加。
3.5非體系公司的情況
3.5.1 對于未持有公司安全符合證明的非體系公司賦予2分的分值。
3.6 公司所有船舶接受行政處罰情況
3.6.1 公司所有船舶在前36個月內(以結案日期為準)接受的行政處罰單項累加總數大于等于公司所管理船舶總數30%的,賦予1分的分值;本項大于等于40%的賦予2分的分值。
3.7 公司所有船舶發生海上交通事故情況
3.7.1 公司所有船舶在前36個月內(以結案日期為準)發生水上交通事故達到大事故及以上級別的,或者發生水上污染事故達到重大事故及以上級別的,按每件2分的分值實施累加。
3.7.2 公司所有船舶在12月內累計發生兩次及以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達到大事故及以上級別的,所有船舶均列入SP0級,屬于必檢船舶。
3.8 公司績效與以上分值累加后的對應關系
3.8.1 根據上述五項累加結果,確定公司績效等級的對應關系如下:
表8 公司績效累加后對應關系
五項要素累加后總分值 |
公司績效 |
6分以上 |
極低 |
4-6(含) |
低 |
2-4(含) |
中 |
0-2(含) |
高 |
4 其他
4.1 無檢查記錄船舶一律標記為“中等風險且所有優先等級預設為一”。
4.2 沒有顯示的船舶一律標記為“高風險且所有優先等級預設為二”。
抄送:長江航務管理局。 |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2017年7月19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