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示:2016年11月18日,3名珠海港口國監督(PSC)檢查官對一艘2010年12月13日安放龍骨、總噸為56326的油船進行了檢查。檢查油水分離器時,發現型號為FOCAS-1800的15ppm艙底水報警...


通過對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現場人工計時報警測試,發現如果將取樣管路上的截止閥關閉,三通閥保持不動,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響應時間約90S,遠大于MEPC.107(49)決議規定的20S;如果將取樣管路上的截止閥保持常開,轉換三通閥時,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立即響應約2S。經現場反復測試,并經輪機長確認,PSC檢查官開出了“15PPM BILGE ALARM NOT COMPLY WITH MEPC.107(49)(RESPONSE TIME OF 15PPM BILGE ALARM EXCEED 20 SECONDS)”的缺陷,要求開航前糾正。
艙底水報警裝置響應時間要求
該船舶安放龍骨的時間為2010年12月13日,其防污染設備須滿足MEPC.107(49)決議要求。MEPC.107(49) 決議第4.2.6條,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的響應時間,即從送至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的樣品發生變化至ppm顯示器顯出正確的響應所花時間應不超過5S。
第6.2.1條,安裝格局的布置應使總的響應時間(包括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的響應時間),即從15ppm艙底水分離器排出物含油量超過15ppm起至阻止舷外排放的自動關停裝置開動所需時間盡可能短,在任何情況下不多于20S。
從以上規定中可以得出結論,無論是何種品牌何種型號何種觸發方式的艙底水報警裝置,其最大的響應時間均不得超過20S。
壓力觸發型艙底水報警裝置的操作模式
該船舶使用的艙底水報警裝置是日本FELLOW KOGYO公司生產的FOCAS-1800型。該型號報警裝置安裝了沖洗單元。樣水通過一個壓力開關和樣水側電磁閥進入樣水檢測管和檢測元件;清水通過
清水側電磁閥進入樣水檢測管,在清洗空氣的推動下對樣水檢測管進行上下清洗,如圖2所示。

該型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為壓力觸發型(姑且稱之為壓力觸發型),有三種操作模式,分別為standby、Auto和TEST 模式,所有模式均由PLC(可編程邏輯控制器)控制。Auto為正常工作模式,樣水管路的工作壓力范圍為0.03至0.3MPa, 清水壓力為0.6MPa以下,清洗空氣的壓力范圍為0.3至0.9MPa。當樣水的壓力達到或超過壓力開關的設定壓力時,壓力開關打開,樣水進入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當樣水壓力低于壓力開關的設定壓力時,壓力開關關閉。同時,壓力開關也是油水分離器自動停止裝置三通電磁閥的一種控制要素。清水管路的供水閥和清洗空氣閥始終保持常開,當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處于standby模式或達到設定沖洗時間間隔或準備停止狀態時,清水側電磁閥打開,樣水側電磁閥關閉,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進入沖洗模式。
該型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無論是型式認可證書,油分濃度計校驗報告以及排放記錄等均符合MEPC.107(49) 決議要求。在要求船員測試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時,油水分離器出口取樣管路上的截止閥和三通閥進入了PSC檢查官的視野。當關閉取樣管路上的截止閥,保持三通閥不動,模擬樣水壓力發生變化時,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經過90S之后才有所反應(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面板報警指示燈亮和自動停止裝置三通電磁閥動作), 這與MEPC.107(49)決議要求不符。當保持取樣管路上的截止閥常開,轉換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旁的三通閥時,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能立即響應(約2S)。
從上述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響應時間的不同可以看出,當關閉取樣管路上的截止閥時,樣水壓力變化緩慢,導致壓力開關的響應時間過長,15ppm報警裝置面板報警指示燈和自動停止裝置三通電磁閥遲遲不動作;而當轉換三通閥時,樣水壓力迅速降低,壓力開關立即動作,15ppm報警裝置面板報警指示燈和自動停止裝置三通電磁閥隨即響應。
缺陷確認及處理
PSC檢查官認為,該型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具有手動和自動兩種沖洗功能,在手動沖洗時可以通過操作截止閥達到既滿足MEPC.107(49) 決議要求,又實現防止清洗效果降低的作用。但絕大多數情況下,船員在使用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時,選擇的是Auto模式,在standby模式,達到沖洗設定時間或準備停止使用時,自動沖洗功能將被觸發,此時船員是不會去主動關閉該截止閥的。此時不滿足MEPC.107(49)決議相關要求的弊端顯現。并且,船上油水分離器的操作規程和現場實際操作也表明船員在使用油水分離器時,根本不會去關閉該截止閥來沖洗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
隨后,船員拆除了該截止閥并在該接口處鉛封,同時,管路圖及說明書也一并做了修改。
PSC檢查官接受了上述糾正措施,至此,缺陷關閉。
增加截止閥所帶來的影響
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該型艙底水報警裝置沖洗時,清水側電磁閥是保持常開,樣水側電磁閥是保持常閉的。在樣水側電磁閥保持常閉時,清水還能通過取樣管路流走,說明樣水側電磁閥關閉不嚴。由于清水閥在艙底水報警裝置工作時保持常開,PSC檢查官甚至可以懷疑在艙底水報警裝置正常工作時,清水可能會竄入樣水中(如清水側電磁閥關閉不嚴),稀釋樣水的濃度,從而導致檢測的結果與實際不符。當然,這只是假設的一種情況,畢竟該型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有船級社的型式認可證書,5年之內也做了油分濃度計的校驗,這些檢測校驗結果PSC檢查官沒有任何異議。
但是,取樣管路增加截止閥為船員提供了蓄意操控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的條件。當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時,關閉取樣管路上的截止閥,如果此時油水分離器出口的油污水濃度超過15ppm,90S之內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面板報警指示燈和自動停止裝置三通電磁閥均不會動作,也就是說90S之內可以向舷外排放濃度超過15ppm的油污水。
艙底水報警裝置的響應時間第一次提及是在A393(X)決議中,之后MEPC.60(33)決議和MEPC.107(49)決議對艙底水報警裝置的響應時間不斷進行修訂,樣品發生變化至ppm顯示器顯出正確的響應所花時間從20S修訂為5S,總的響應時間(包括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的響應時間)從40S修訂為20S。不難理解,響應時間的縮短,其目的就是為了控制排放,將超過排放標準或誤操作帶來的影響降至最低。
綜上所述,取樣管路上增加的截止閥顯然違背了決議的初衷。在該案例中,機艙防污染設備包含了油水分離器,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和自動停止裝置等。這是一個整體,當滿足其中一種設備的某些額外要求時,卻犧牲整個系統的利益,導致整個系統不滿足要求。這種做法不可取。
建議與對策
1. 對于防污染設備的安裝、功能實現以及檢測的方法、公約、相關決議都做了具體的要求,船公司不能為了實現某些設備的附加功能而違背了公約的初衷,在安裝整套防污染設備時,應統籌兼顧,不能顧此失彼。
2. 油水分離器及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的生產廠家很多,PSC檢查官在檢查時,在公約或相關決議的框架要求下,重點核查設備功能是否滿足公約要求。
3. 開展防污染設備,特別是油水分離器的檢查時,對船舶龍骨安放時間應特別關注;當油水分離器換新時,所安裝的油水分離器應符合最新決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