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示:很多人常把船長對安全管理體系的復查,和公司的管理復查混淆,其實他們還是有區別的。...

船長的復查要求,出自ISM規則第5章《船長的責任和權力》中第5.1.5條:船長定期復查安全管理體系,并向岸上管理部門報告其存在的缺陷。
公司的復查要求,出自ISM規則第12章《公司審核、復查和評價》中第12.6條:審核及復查的結果應當告知所有負有責任的人員,以提請他們注意。
從上面兩條要求來看,我們可以歸納兩個復查有以下幾點區別:
1、船長復查側重預防。船長的身份特殊,他在船上指揮全船人員,但其身份又不是船員(SOLAS公約定義上的理解),他作為船東代表,在船舶一線的工作中,能切身體會和發現管理體系運行中存在的問題。規則中對他復查的要求,也是考慮到這個特殊的身份和角度,希望他對管理體系的改善和提高,實實在在地提出一些問題和整改建議,以利公司和船舶的管理和安全營運。而公司的管理復查,可能是結合內審,或在公司/船舶發生重大事故、滯留等問題時,分析原因,糾正錯誤,是事后的反思和反省,明顯和船長復查出發點不一樣。
2、船長復查區別并高于船舶內審。關于船上內審的要求,在ISM規則后面第12章里有提及,而船長的復查,則是規則第5章用一條的形式提出,表明了IMO對船長復查的重視。而公司復查和內審是并列的,規則12.6條原文中用的是audits and reviews。
3、船長復查的頻次高于公司復查。船長的管理復查一般要求每半年,以及船長離任前做一次。而公司的管理復查,一般是出現重大問題,或者結合公司內審去做。比較來看,船長管理復查的頻次高于公司的管理復查。
船長對安全管理體系的復查,一直是船舶審核和PSC檢查中的重點,希望各管理公司,把船長復查和公司復查,區別開來,并重視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