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示:救生圈大家都很熟悉,但是大家知道帶燈又帶繩的救生圈應在何時何處布置呢?本文通過對公約的解讀,談談同時帶燈帶繩的救生圈布置。...

救生圈大家都很熟悉,但是大家知道帶燈又帶繩的救生圈應在何時何處布置呢?
本文通過對公約的解讀,談談同時帶燈帶繩的救生圈布置。
一、公約原文
SOLAS/CIII/R7
1.2 船舶每舷至少有1個救生圈應設有符合規則2.1.4要求的可浮救生索,其長度不少于其存放處在最輕載航行水線以上高度的2倍,或30 m,取大者。
1.3 不少于總數一半的救生圈應設有符合規則2.1.2要求的自亮燈;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2個還應設有符合規則2.1.3要求的自發煙霧信號,并能從駕駛室迅速拋投;設有自亮燈的救生圈和設有自亮燈及自發煙霧信號的救生圈,應均等分布在船舶兩舷,這類救生圈不應是按本條1.2要求裝有救生索的救生圈。
SOLAS/CIII/R3
第3-9條 登離船設施
1 201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應按本條2的規定配備登離船設施,如舷門和舷梯,供港內和港內相關作業使用,但主管機關認為符合某一特定規定為不合理或不切實際者除外。
2 本條1要求的登離船設施的構造和安裝應基于本組織制定的指南。
——MSC.1 Circ 1331《登離船設施構造、維護和檢查檢驗指南》
3.3 當登離船裝置在使用時,在其附近應備有1個帶有1只自亮浮燈和1根可浮救生索的救生圈,以供即時使用。
哎?這不是矛盾嗎?
二、分析理解
SOLAS在2010年新增第II-1章3.9條“登離船設施”的規定。
船廠、船員已關注到這項要求,但對船舶在登離船設施附近如何設置、何時設置既帶燈又帶繩的救生圈存在疑惑。實際上,很多船廠、船員只關注到了MSC.1 Circ 1331中既帶燈又帶繩的要求,卻忽略了該項要求的一個前置條件——“當登離船裝置在使用時”。
小編認為當船舶靠港停泊,使用登離船設施如舷門和舷梯時,應在其附近備有1個帶燈又帶繩的救生圈。而船舶在航時,不應在存放位置設置帶燈又帶繩的救生圈。
這么設置的意義是為什么呢?
安檢員認為,救生索有助于快速回收救生圈,將被救人員拉回大船。當在港停泊時,如果有人員從登離船裝置落水,人員和船舶之間的相對運動速度較小,救生索能及時將人員救起。而當船在航時,落水人員和船之間相對運動速度大,此時如果使用帶繩救生圈,由于救生圈與大船通過救生索相連,落水人員無法及時獲救。
三、問題發現
1、在所有登離船設施附近固定配備
不少在2010年1月1日以后安放龍骨的新船出廠時,在所有登離船設施附近都固定地配備既帶自亮燈又帶救生索的救生圈。
2、張貼不規范標志
部分船舶不僅在登離船設置附近配有帶燈又帶繩的救生圈,并張貼IMO標志,而且在布置圖上也標有此類救生圈的相應位置、數量和標志,但查閱IMO發布的A.760(18)《與救生設備和裝置有關的符號》中并未發現該標志。
四、建議措施
1、移除張貼的帶燈又帶繩標志。
2、當船舶停泊靠港使用登離船設施時,可以將SOLAS公約要求的帶燈救生圈再連接一根可浮救生索作為替代。
根據SOLAS第III章20.2條“在船舶離港前以及在航行期間的任何時候,所有救生設備均應處于工作狀況及立即可用”,所以,在港停泊期間使用登離船設施時,將其附近按規定配備的帶自亮燈救生圈連接上可浮救生索,并不違反SOLAS的要求,只要在船舶離港前將其恢復歸位即可。
3、在滿足SOLAS救生圈最低配備數量的基礎上,增設即帶燈又帶繩的救生圈。但在登離船裝置未使用時,不要放置在存放狀態,當船舶靠港停泊時,可將其取出放在登離船設施附近以供應急使用。
網友補充:CCS.2014年通函第19號總第503號:在該救生圈處于存放狀態時,除非能排除該救生圈在棄船時被逃生者誤用的可能,救生浮索不應同該救生圈保持連接,僅在應急使用時由使用者進行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