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11月12日中國向國際勞工組織遞交了中國批準《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批準書。中國是第68個批準這一公約的國家,此舉將更加有效地維護中國海員以及航運業和港口的權益,促進航運業健康發展,公約將自2016年11月12日起對我國生效(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為了促進中國旗船舶履約相關工作順利實施,我社懇請相關船東、船舶管理公司等各相關方關注下述要求:
1.2016年11月12日及以后安放龍骨或進行重大改建*的船舶,其起居艙室和船上娛樂設施應符合MLC,2006相關要求。
2.MLC,2006 覆蓋的所有船舶*都須按公約的要求接受全面檢查(規則5.1.4 第1 款,港口國導則1.3.3(18))。
2.1根據規則5.1.3,下列船舶必須持有海事勞工證書:
- 從事國際航行的 500 總噸及以上船舶;以及
- 懸掛一成員國的旗幟并從另一成員國港口或在另一成員國港口之間航行的500總噸及以上船舶。
2.2對于500 總噸以下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或對于不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不強制持有海事勞工證書,但應持有檢查報告(船旗國導則2.2.11)。規則5.1.3 第2款允許在船東要求時,在對該類船舶完成檢查后簽發海事勞工證書。
3.鑒于上述要求,中國船級社建議如下:
3.1對于2.1款公約要求的持證船舶,應按照公約、主管機關的要求編制海事勞工符合證明第II部分并在船上實施,2016年11月12日前完成相關檢查并持有海事勞工證書;
3.2對于2.2款無持證要求的船舶,也應按照公約、主管機關的要求制定公司的相關規定并在船上實施,2016年11月12日前完成相關檢查并持有海事勞工檢查報告。
3.3同時請公司注意,盡管公約對我國生效前對于中國旗船舶上述證書和檢查報告并非強制,但是在船舶抵達締約國港口時仍將按照公約要求接受檢查。因此對于尚未持有證書/報告的船舶盡早完成相關工作,確保檢查順利通過。
如果本文與主管機關將來公布的具體要求有出入,請以主管機關要求為準。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咨詢認證管理處楊立民高工,010-58112435,或發送電子郵件sm@ccs.org.cn。
*重大改建:此處系指船舶起居艙室和娛樂設施相關的結構、設備的重大改動、換新等。
*船舶:系指除專門在內河或在遮蔽水域之內或其緊鄰水域或適用港口規定的區域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請注意此范圍沒有噸位和是否國際航行的限制。